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4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
第 6 條
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實施測謊時,得由機關內測謊人員自行
為之、委託測謊人員或具有測謊人員之醫療、相關機關(構)(以下簡稱
測謊機關(構))為之。
測謊人員不得參與受測人之觀護、評估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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