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生報考資格,入學資格規定如下:
(一) 學歷:
1.新生: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國中部新生之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並持有國民小學之畢
業或結業證明書者或同等學力,得報考本校一年級新生。
(2) 高中部新生之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並持有國民中學之畢
業或結業證明書者或同等學力,得報考本校一年級新生。
2.轉學生:
(1) 國中部轉學生之資格:曾在國民中學修畢一年級下學期課程,
而持有轉學修業證明書者 (附成績) ,得轉入本校二年級上學
期就讀;曾在國民中學修畢二年級下學期課程,而持有轉學修
業證明書者 (附成績) ,得轉入本校三年級上學期就讀。
(2) 高中部轉學生之資格:曾在高級中學修畢一年級下學期課程可
以升級,而持有轉學修業證明書者 (附成績) ,得轉入本校二
年級上學期就讀;曾在高級中學修畢二年級下學期課程可以升
級,而持有轉學修業證明書者 (附成績) ,得轉入本校三年級
上學期就讀。
(3) 不得隱瞞學歷報考實際已畢 (結) 業之班級,如經查獲除取消
資格外並議處。
(4) 其他監所欲報考本監樹德進修學校必須先經入學甄試,錄取者
必須備齊就學相關文件正本,等候本監通知辦理移監就讀。
(5) 依 法務部九十三年九月廿四日法矯決字第 0930903694 號函
文之說明 (一) :查監獄附設進修學校或補校其目的在於鼓勵
受刑人努力向學,故凡依規定參加考試並獲錄取之受刑人均須
移送附設進修學校或補校之監獄執行,於學業結束後,除有繼
續就學或參加考試等原因外,應移回執行監獄繼續服刑。
(二) 刑期:
1.國一新 生:刑期於3年以後可期滿釋放或假釋出監者。
國二轉學生:刑期於2年以後可期滿釋放或假釋出監者。
國三轉學生:刑期於1年以後可期滿釋放或假釋出監者。
2.高一新 生:刑期於3年以後可期滿釋放或假釋出監者。
高二轉學生:刑期於2年以後可期滿釋放或假釋出監者。
高三轉學生:刑期於1年以後可期滿釋放或假釋出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