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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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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南投看守所辦理受刑人保外醫治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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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南投看守所辦理受刑人保外醫治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1 日
11
十一、保外醫治期間屆滿且收容人病已痊癒,應於屆滿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其本人或保證人,限期向地檢署報到,並應將副本函報本監及地檢 署。 前項業務由名籍股承辦。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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