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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戒護區南側鐵門啟閉程序暨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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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鐵門開啟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中央台應先令各單位加強戒備,收容人均應留於原單位,不得任意
      走動。
 (二) 須有主任管理員以上人員在場監督,負責外側鐵門開啟及戒護之執
      勤人員應先確認停車場之不銹鋼鐵門關閉後,再知會內側人員啟開
      鎖頭,並隨時注意停車場內外之動態。
 (三) 中央台於鐵門開啟時,應以監視器協助監視。
 (四) 至南側鐵門戒護之備勤人員應攜帶無線電對講機及木劍,加強安全
      防護。車輛進入戒護區後,應立即關閉鐵門並上鎖。
 (五) 進入之車輛,若僅係運送材料,其鑰匙應先予保管;施工用車予中
      午停工時亦同。
 (六) 鐵門之啟閉均應保持戒心,並將督導人員、啟閉檢查人員、車輛進
      出時間登載於日誌簿中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