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收容人吸菸應依法務部訂頒「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之規 定辦理;購買香菸數量以每兩日不超過一包為原則,並於香菸管制表 登記收發情形,每日發放香菸數量 (10 支) 應依規定辦理,不得隨 意變更或剋扣,未吸完之香菸應予清點登記,如香菸存量過多時,應 予減量 (次) 購買,以避免有贈與或充當賭資及囤積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