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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門衛勤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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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門勤務應注意事項︰
 (一) 擬進入本所之人,門衛管理員應問明來意,如認形跡可疑,應即報
      告戒護科長或督勤官聽候處理。
 (二) 下列人員得許其進入:
      1.因公洽商者。
      2.許可參觀者。
      3.接見收容人者。
      4.佩帶出入本所許可證者。
 (三) 來賓或長官入門,應查驗身分證明,並注意應對禮節,如為上級長
      官或視察人員蒞所,於身分查驗後請其先至行政大樓,並即按電鈴
      通知所長 (詳如通報警鈴使用規定須知) ,再以電話回報。
 (四) 檢察官 (含檢察事務官) 、法官蒞所借訊時,應即通知中央台、檢
      查站 (預做開門之準備) ,中央台接獲通報應即報告值班科員轉報
      戒護科長或專員,以便接待與配合借訊事宜。
 (五) 攜帶物品外出,應查驗是否與出門證記載相符,如有不符,不得放
      行,並報告戒護科長或督勤官處理。
 (六) 大門附近,如發現閒雜人、車等徘徊聚集,應密切注意,必要時報
      告戒護科長或督勤官處理。
 (七) 門衛交接,應將訪客人數、入門證數量,及其他注意事項詳為交代
      。
 (八) 大門關閉後,非本所員工不許其入內,其有特殊原因請求入內者,
      應查明姓名、身分、職業報請戒護科長或督勤官處理。
 (九) 收容人出所 (監) ,應核與身分、人數、釋放證明相符後始准放行
      。
 (十) 凡獲准進出之人員及車輛,其出入時間與事由均應詳登於簿冊,以
      利查核;夜間當日值勤人員,非得戒護科長或督勤官許可,不得外
      出。
 (十一) 本所替代役男出入大門,應憑戒護科長或專員核准之請假登記簿
        第二聯,經核對無誤後始可放行。役男休假離所時,應將通用鎖
        繳交門衛保管,返所時領回。每週四夜間 6  時 (即 18 時) 至
        9 時 50 分 (即 21 時 50 分) 實施散步假,役男進入所內不得
        攜帶檳榔、酒類或其他違禁物品,如有檢查不實或隱匿不報情形
        一經查獲依相關規定懲處。
 (十二) 大門值勤人員值勤時,應提高警覺,隨時注意週遭狀況,做必要
        之查看與巡視,除有下列情形得於門衛室內站立值勤外,其餘時
        間均應站立於室外。
        1.雨天。
        2.夜間 11 時 (即 23 時) 起至翌日晨 5  時止,此段期間,並
          可比照舍房值勤規定,每 10 至 15 分鐘得坐椅子 3  分鐘,
          所坐之椅子以高腳椅為限。
 (十三) 嚴禁非本所之狗由大門進入所內活動,以防疾病傳染,如未落實
        管制,將議處失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