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0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收容人家屬郵寄包裹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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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郵寄包裏須事先書寫報告申請郵寄品項及包裏單,經核准後寄回給收
    容人最近親屬及家屬郵寄,郵寄時須將包裏單貼於郵包上以茲識別,
    若無包裏單由總務科收發立即退回或與申請項目不符,由收容人自費
    退回。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