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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15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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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辦理收容人接見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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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辦理收容人接見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1 日
11
十一、接見人首次辦理接見時,請攜帶足供辨識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 文件(戶口名薄、身分證)、嗣後再次辦理時,攜帶個人一般證件 即可(身分證、駕照、健保卡)
憲法法庭判決
0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3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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