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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2 21:35
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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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
15
十五、收容人死亡時,遺留之物品,交付其最近親屬領回時,經辦人員應 取具領回者之證明 (由領回家屬於物品保管分戶卡簽名捺印) 。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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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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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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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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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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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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