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規定:
(一)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原則,但受觀察
勒戒處分人以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以親屬調查表或相關足資證明
文件為準),包裹重量不得逾兩公斤。
(二)收容人應填具郵寄包裹申請單及郵寄包裹明細單(如附件),經審
查核可後,將郵寄包裹明細單發予收容人,再由收容人寄回。
(三)家屬寄入物品,應符合申請單上之郵寄物品品名及數量,並應簽名
或蓋章後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正面,否則由收發人員逕予退回原寄
件人。
(四)寄物人身分不符規定或寄入物品不符原申請之品名、數量者,由收
容人自費寄回或交付保管。
(五)各場舍主管應將本要點告知收容人,由其轉達家屬瞭解並配合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