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5.20 04:2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停車場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
17
十七、使用人不得在停車場放置私人物品,包含久放或失去原效用之腳踏
      車、機車等。經告知仍不改善者,視為廢棄物處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