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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成績核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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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能作業收容人
(一)他監移入者:入監第一個月依前月原執行單位所核給分數給分,第
      二個月依實際參與作業核給 2.4~3.6 分,第三個月起作業課程能
      完成本所核給 4  分之規定者核給 4  分。
(二)隔離調查者:核給 2.4~3.5 分。
(三)違規考核者:
      1.違規未達停止計分者:核給 0~2 分。
      2.違規停止計分者:不予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