捌、效力: 預約接見經本監核准後,至預約接見日前,依收容人級別之接見次數 限制,禁止其他親友之接見申請。但親赴本監辦理接見,住居所位於 苗栗 (含) 以北、雲林 (含) 以南,有其他情事足認與預約申請人無 從事先聯繫之收容人最近親屬,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