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申請人資格: 一、曾於本監辦理一般接見,接見對象與預約接見之收容人相同者。 二、以收容人之最近親屬為限。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條之規定, 指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