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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接見預約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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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意事項:
 (一) 完成預約手續者,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持身份証明文件向本所
      接見室辦理報到手續。
 (二) 申辦時請以真實身分預約,經查有偽造 (謊報) 身分者,取銷本次
      接見預約服務 (如涉刑責依法送辦) 。
 (三) 如預約手續完成後,被接見之收容人因違規、移監、借提、訊問或
      其他事由致被接見人停止接見或無法接見者,由本所接見室以電話
      連絡預約人取消以盡通知義務,如預約人仍致生損失本所恕不負責
      。
 (四) 預約手續後,如家屬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間前來辦理接見時,請預
      約人以電話通知本所接見室取銷或更換時段以免影響被接見之收容
      人課程、作業進度。
 (五) 本電話預約服務不適用於春節及假日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