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狀況通報: 發生重大危安或緊急狀況時,除立即報告所長、副所長及秘書並協調 相關業務單位、警察機關、消防機關協助處理外,應於一小時內填具 本所「重大事件通報傳真表」及「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協助 處理陳情請願事項通報表」,分別傳真至法務部矯正司、政風司,俾 確實掌握全面性危安狀況,並注意後續發展情形;緊急情況得以電話 隨時通報上級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