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獎賞: (一) 連續三個月以上未吸菸或戒菸者,增加接見一次,並次月增給成績 分數 0.1 分。 (二) 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吸菸或戒菸者,增加接見二次,並次月增給成績 分數 0.2 分。 (三) 連續九個月以上未吸菸或戒菸者,增加接見三次,並次月增給成績 分數 0.3 分。 (四) 連續未吸菸或戒菸滿一年者,增加接見三次,並發給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