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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績優教誨志工表揚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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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對所推薦之人選,在本署核定前,如有不適任之情事發生時,
    應儘速報請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