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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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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2
二 教誨志工由各矯正機關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 身心健康。 (二) 品性端正。 (三) 學識豐富。 (四) 對教化工作富有熱忱。 前項教誨志工,由各機關首長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延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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