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軍法機關移送司法機關之現役軍人所 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刑事案件,其性質為因偵查、審判 機關變更所生之案件移轉,非屬審判權有無問題,各檢察機關之處理 方式如下: (一)偵查中案件: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繼續偵查。 (二)審判中案件: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實行公訴。 (三)執行案件: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 (四)非常上訴案件: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