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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7
七、役男管理幹部之選訓,由服勤單位報本部審查後,由矯正人員訓練所
    或矯正機關施予一週以上之幹部在職訓練,合格後,由本部逕予核定
    或遇缺再由服勤單位報本部核定為管理幹部,協助領導及考核管理。
  管理幹部違反管理規定,經服勤單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或經服勤
    單位考評不適任者,服勤單位得檢具事證,陳報本部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