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役男之請調原則如下:
(一)因特殊困難得申請調整服勤單位。
(二)特殊困難請調條件,適用內政部訂頒之「替代役役男特殊困難
請調原則」及「服替代役役男申請優先分發(含調返)戶籍地
或附近地區服役之條件」之規定辦理。
(三)請調人員多於請調機關缺額時,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是否
擔任管理幹部等因素決定優先順序。
(四)在原服勤單位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
停止遷調。
(五)請調以一次為原則,請調存記後,欲變更或撤銷存記者,應即
時申請,如經發布核調後,不得再申請變更或撤銷。
本部核定服勤單位陳報之役男請調案件後,應併副知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