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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30
三十、役男專業訓練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罰站、罰勤、禁足、申誡及
        記過:由專業訓練單位核處;必要時,得由需用機關或主管機關
        核處。
  (二)罰薪:由專業訓練單位提出,報請本部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週
        內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三)輔導教育:由專業訓練單位提出,報請本部於十日內核定,並於
        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前項獎懲對象及方式,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辦理。
      役男不服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者,得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
      法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