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財產『最低使用年度』,依行政院頒行「財物標準分類」所訂年限 為準,擬辦理報廢前,財產保管人應慎鑑定是否已達報廢狀態,財 產報廢在下列情況時始可填寫「財產報廢申請單」提出申請: 1.財產已逾使用年限,且確實無法使用。 2.財產雖逾使用年限,但尚可使用,唯因必需進行汰舊換新,並經 簽請長官核准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