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為提高鑑定估價績效,得定期召開鑑定人會議,邀集各鑑定人共同研 討有關鑑定估價事宜。受委託辦理鑑定估價之事業所、公司或法人團體, 亦得就相關業務,擬定具體意見,請求本處召開。經本處依職權或許可召 開之會議,各鑑定人有出席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