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列為鑑定人,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如附件一) 。 二、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他核准設立登記文件。 三、具兩年以上鑑定估價經驗之證明 (包括委託鑑定之文件及鑑價書十件 ) 。 四、所聘任之估價師人數、年籍及其學經歷資格。 建築師申請應提出建築師執照、開業及加入公會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