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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合作社勤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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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合作社收容人清晨出封,負責戒護之管理員應勤於查視,避免收容
      人作業勞逸不均或在庫房睡覺之情事發生,並應確實掌握人數與動
      態,遇專員以上長官巡視,應報告人數及作業狀況,並將長官巡視
      時間登錄於簿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