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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0:0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苗栗看守所替代役男生活言行考核及獎懲規定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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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規定:
一、理髮之規定:
 (一) 、每月十、十一日檢查頭髮一次。
 (二) 、標準為平頭或髮際上推兩指幅之西裝頭,前額頭髮長度不可觸及
        眼睛。
 (三) 、不得有染髮、挑染或蓄留怪異之髮型,亦不得理光頭。
 (四) 、髮型、髮式不符規定經勸導即改正符合者,性行考核表服儀評比
        列為可,倘經複檢,仍不符合標準者,評比列為劣,並連續處罰
        至符合規定為止。
二、延遲接班之罰則:
 (一) 、點名集合時間或輪值各項勤務不遵守交接班時間者,延遲十分鐘
        以內者,應補班一小時並寫報告陳核,延遲二十分鐘以內者,應
        補班二小時並寫報告陳核,於此類推。
        延遲超過三十分鐘者除依前述規定外,並以拒絕接班事由簽報議
        處。
 (二) 、逾假並延遲接班者,除依前項處置外,並應補足值勤時間。
三、逾假處理之罰則:
 (一) 、逾假每一小時 (未滿計) 罰勤二小時,以此類推,並簽報議處。
 (二) 、逾假超過三日者,依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辦理。
 (三) 、逾假者須於下次休假日補回所積欠之勤務及備勤時間後,並再予
        以罰勤。
四、役男請假應行注意事項:
 (一) 、每月月底前,役男次月休假輪休表公布。
 (二) 、休假期間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準時收假者,役男本人應於收假
        時間內以電話通知戒護科,並持有證明文件經審核結果合乎情理
        者,免罰。
        1因天災致交通中斷者。
        2罹患疾病經醫師診斷需住院治療者。
        3其他重大事故非經本人親自前往無法辦理者。
        4其他不可怪責役男之原因時。
        5因故延遲收假未能事先通知或理由不足亂取證明以掩飾實情者
          ,慨依逾假處置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6戒護科電話: (037) 361505或 (037) 3615
          10轉318
 (三) 、加班補休:
        1接見登記室每月一次來所加班 (每月第一個禮拜天) 之補休,
          一次以十小時計。
        2遇颱風天之補休,以人事室通知核定。
        3日勤加班之補休,應經核定並事先填寫補休登記簿。
 (四) 、役男請假規定依替代役男請病假或公假,必須於上班日當天前提
        出,並備妥證明文件陳核,逾期不受理,但情事急迫者不在此限
        。證明文件於後補時,應於七日內補齊,未補證者依規定處理。
         (病假如返家休養者,應以請休假為優先,並視實際情況以休假
        日期折抵) 。
 (五) 、役男結婚應在請婚假前七日提出「結婚報告表」,經所長批准後
        方可休婚假,不得後補。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六) 、散步假逾假者,取消下次散步假一次,其逾假時數及罰則,同休
        假之逾假規定。
 (七) 、休假在外時,應遵守交通規則,並注意安全,不得無照或酒後駕
        駛動力工具、不超速、不飆車、不蛇行、不超載、不騎獨輪;騎
        乘機車應戴安全帽,並不得改裝車輛相互競飆。
 (八) 、休假在外時,應注意個人生命安全,不單獨攀登高山或擅至無人
        管理之海邊、河川、湖泊、水庫等地戲水、泛舟、釣魚等。且應
        端正個人行為,不涉足賭博場所,勿沉迷網咖、電子遊藝場及其
        它特種營業場所。謹言慎行遵守法紀,並以機關名譽為重。
 (九) 、役男性行考核之計算,經科長核章後使生效力,不得提早慨括推
        算,提出榮譽假之申請。
五、罰勤之規定:
 (一) 、除延遲接班需立即補班外,罰勤一律於休假日實施,每日罰勤時
        間以不超過八小時為限。
 (二) 、罰勤時段為當天十八時至二十二時,隔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
        午十四時至十八時三段時間,但一天以不超過八小時為限。
 (三) 、受罰勤之役男,除罰勤時段外,中間時間一律在所休假,不得外
        出,且應接續至罰勤時段終止時,方可外出休假。
 (四) 、受罰勤之役男,應撰寫檢討報告一份,並虛心遷過努力表現,以
        期許自身不再犯錯。
六、在所休假:
 (一) 、本所門禁時間為晚間十一時至隔日上午六時止。在所休假之役男
        應遵守上述時間以利管制及維護自身安全。
 (二) 、在所休假之役男應主動在休假前告知值星班長,以利班長掌握人
        數動態。
 (三) 、在所休假之役男應遵守宿舍相關規定,不得逾越該遵守之行為。
七、役男請榮譽假,以不影響勤務,配合休班或放假時間為原則。以勤務
    性質分類如下:
 (一) 、日勤:
        1休假併榮譽假,並於二十二時前返所,超過二十二時後,僅能
          於隔日六至八時前收假。
        2平日下午十八時請休榮譽假,以四小時榮譽假為限,並於晚上
          二十二時前返所;超過二十二時後,僅能於隔日六至八時前收
          假。
 (二) 、夜勤:
        1休假併榮譽假,可於當天退班後請榮譽假,或收假時晚回四小
          時榮譽假,但須於晚上二十二時前返所;超過二十二時後,僅
          能於隔日六至八時前收假。
        2平日休班後得請休榮譽假,並於晚上二十二時前返所;超過二
          十二時後,僅能於隔日六至八時前收假。
八、嘉獎、記功、獎金、獎狀、申誡、記過、罰勤、罰新及輔導教育,以
    役男之實際表現,由本所依替代役相關法令辦理。
九、役男均已成年,應有獨立自主之風範及成熟內練之函養,已婚者更需
    有家庭觀念,並養成勤儉節約之好習慣,以減輕家庭負擔。
十、服役期間及早生涯規劃,使生活有目標,並習得一技之長,勿徒虛浪
    費寶貴時光。
十一、為加強與役男家屬溝通,並讓家屬瞭解役男在本所服役情形,特訂
      定役男生活言行考核通知單,以保持良好互動。
十二、本要點陳核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