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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受訓學員工場實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14
十四、實習中,如遇長官貴賓巡視時,由工場主管向長官貴賓行舉手禮,
      學員照常上課,若長官貴賓垂詢時,學員應立正答話,問畢後說聲
      『謝謝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