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08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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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返家探視(含奔喪)勤務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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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返家探視(含奔喪)勤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4
四、交通工具以機關之警備車為原則,或由機關承租計程車 (車資由家屬 支付) ,如返家探視地點屬遠途,一日難以往返者,得經機關首長許 可搭乘飛機,禁止搭乘收容人家屬提供之車輛,以維戒護安全。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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