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6
六、 (監造計畫) 
    工程主辦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具工程相關學經歷之適當人員或委
    託適當機構負責監造,監造單位並應提報監造計畫,其內容規定如:
 (一)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
      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
      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
      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二)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工程主辦機關得依工程
      規模及性質,縮減監造計畫內容,惟至少應包括品質計畫審查作業
      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等項目。
 (三) 公告金額以上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工程主辦機關得依工程規模
      及性質,縮減監造計畫內容,惟至少應包括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
      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工程主辦機關自行辦理監造之案件,應依前項規定妥擬監造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