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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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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標案管理) 
    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http://www.pcc.gov.
    tw) 建置之「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工程管理\工程管理資訊系
    統\工程標案管理】,將定期自「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轉入『公
    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標案決標資料,本部及所屬各工程主辦機關應指
    派專人辦理下列資料之登錄作業:
 (一) 工程決標後:應於決標後七日內,登錄標案基本資料 (計畫、預算
      、承商、日期、品質、變更設計、付款狀況) 、預算編列、各年度
      分配、各月分配、發包落後、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廠商工地相關人
      員 (技術士、工地主任、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廠商品管人員及監
      造之監工人員等項資料。
 (二) 工程施工期間:應於每月十日前,登錄上月之執行進度、施工照片
      、變更設計及停工狀況資料;如執行落後者,當月執行進度另應登
      錄落後原因資料。
 (三) 工程完工驗收後:應於驗收完成後七日內,登錄驗收結算資料。
    前項標案如非屬政府採購法第七條所稱工程案件者,工程主辦機關應
    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刪除該筆標案資料;並於爾後刊登「政
    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招標、決標公告時,確實辦理標的分類,以
    免影響標案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