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第十三條第一項未依規 定期限信託者,罰鍰基準如下: (一)逾規定期限一日至三十日始補行申報或信託:六萬元。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一日至五百九十九日:每逾期一日,提高罰鍰二千 元。 (三)逾規定期限六百日以上:處最高罰鍰金額一百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