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員會以 副典獄長為主任委員,秘書、教化科長、戒護科長、調查 科長、總務科長、作業科長、衛生科長、人事主任、政風主任、會計 主任、統計主任等相關科室主管為委員組成之,若科室主管不克出席 者,可推派代表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