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受刑人違背紀律時處分情形如下:
(一)處分總分扣 0.5 分至 3 分者,當月不予停止計分,教化、操行
次月核分以上月分數七成核分,經三個月考核後,保持良好行狀,
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二)處分總分扣 3.5 分至 4 分者,停止計分一個月,教化、操行恢
復計分時以最後給分當月分數二分之一起分,經六個月考核後,保
持良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三)處分總分扣 4.5 分以上者,停止計分二個月,教化、操行恢復計
分時以最後給分當月分數二分之一起分,經九個月考核後,保持良
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四)違規考核中再違規,未達停止計分者,除總分扣分外,再累加延長
考核三個月,保持良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五)違規考核中再違規,達停止計分者,除總分扣分外,再累加延長考
核六個月,保持良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
(六)違規受刑人未恢復原有分數前,教化、操行應依實際悛悔情形核給
,其遞加分數不受每月晉分標準限制,但不得高於 2.9 分。
(七)違規後核給教化、操行分數不得低於 0.1 分。
(八)受刑人違反生活生活管理者,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三十四條規定扣減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情節酌減教化、
操行分數,次月得恢復扣分前之分數。
(九)違規考核當月(含考核待配業之當月)其作業分數一律 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