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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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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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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各類別起分核分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2-1
二之一、無期徒刑受刑人若在監行狀優良且其羈押期間,達二年以上三年 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1 分;三年以上四年未滿,依起分標 準增加 0.2 分;四年以上五年未滿,依起分標準增加 0.3 分 。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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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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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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