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註:本要點適用犯罪時間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生效後者(新新 法);犯罪時間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刑法修正生效後者,適 用本監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監務會議修正通過之要點(新法); 犯罪時間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前者,則適用本監八十七年元 月二日監務會議修正通過之要點(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