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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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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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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24 日
第 11 條
受戒治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因身體、心理、精神方面障礙,不適某 項目課程之實施,經醫師診斷證明,提經所務委員會議審核通過者,其該 項目之成績,視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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