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程序外接觸之限制) 廉政人員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公務程序外之接觸。但 基於職務上之必要並經簽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遇有急迫情況,得以言詞向直屬長官報准,並應於接 觸後將經過簽核;其為政風機構內辦理廉政業務人員,得循級向政 風系統主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