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受訊問人及在場之人自行錄音、錄影,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應視實際 情況,命於消除其錄音、錄影後,將錄音、錄影之裝置發還持有人; 如涉有犯罪嫌疑,應即檢舉分案偵辦,錄音、錄影之器材依法扣押之 ,檢察事務官應報告檢察官即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