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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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使用小型電器用品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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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使用小型電器用品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8
捌 本事項實施以前入所之收容人所使用之收音機、電視機、語言學習機 、電動玩具、電風扇如與本所管制規定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規格不符 者,應於二日內向單位主管報告列冊報核後,始得繼續使用。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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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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