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4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使用小型電器用品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5
伍  電池之使用:
一  未經登記持有小型電器用品之收容人不得購買電池,亦不得持有電池
    盒。
二  購買電池以舊換新為原則,不得將舊電池任意毀棄或串聯使用,抑或
    做其他變相用途。
三  購買電池數量以該電器用品所需用電池數加一份備用為限,不得囤積
    。
四  持有之電池盒以使用三號電池者為限,各場舍應確實清查列冊管制,
    出所時,一律攜出,不得私自轉讓。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