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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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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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24 日
5
五 本所收受賠償請求書時,應於該請求書加蓋收件章戳,記明收件日期 、文號,並掣給收據。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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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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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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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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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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