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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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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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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24 日
2
二 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置組員五至七人,由副所長、秘書、科室 主管為當然組員。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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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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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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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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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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