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2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24 日
18
十八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指派本所之適當人員
      充訴訟代理人為原則。遇有事件情節繁雜者,必要時並得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