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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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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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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24 日
16
十六 應審慎行使求償權,其於求償權行使前,應先清查被求償人之個人 或團體可供執行之財產,並於必要時依法聲請保全措施。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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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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