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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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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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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24 日
13
十三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未成立,請求權人未依規定請發協 議不成立證明書者,賠償義務機關應其請求,得繼續協議一次。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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