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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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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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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24 日
12
十二 認應賠償之金額超過其得逕行決定之限度時,應層報該管上級權責 機關核定後,始得與請求權人成立協議或為訴訟上之和解。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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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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