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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資助收容人返家旅費執行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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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助條件:
(一)申請條件:出所(監)之收容人無勞作金、保管金或其金錢分戶卡
      餘額不足其返家旅費時,始能提出申請。
(二)申請方法:收容人如需接受返家旅費資助時,應填寫申請返家旅費
      調查表,送輔導科審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