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2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收容人緊急戒護就醫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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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戒具使用:
 (一) 緊急情況:使用活動鐐銬,到達醫院處置後,病情穩定時再更換固
      定鐐銬。
 (二) 病情非常危急:可暫免使用戒具,惟戒護人員需隨身攜帶戒具包,
      戒送至醫院經醫師處置後,再視病情決定是否使用。
 (三) 住院治療:住院治療之收容人,一律使用固定鐐銬,除沐浴如廁外
      應施用聯鎖於病床,若因醫療行為之需要,需做變更時,應先陳報
      戒護科科長或專員經奉准後,再行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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